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使 用 须 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当事人一方系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登记备案机构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当事人: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该房屋原出租人是 ,甲方转租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无效。  
  1-2 甲方将座落于 区、县 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该转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结构,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  
  1-3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转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3-1房屋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转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  
  3-3转租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转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  
  4、 。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转租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转租期内,甲方应保证转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转租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转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   。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2 转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3 。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盖章)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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