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停车位买卖协议

  第一条 兹为预售停车位事宜,双方制定本合约。
  第二条 停车位数量及价款
  本契约总价款合计_________元整。
  本契约停车位数量为_________位,价款如下: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依付款明细表所列,买方于接获卖方书面缴款通知单七日内自行向卖方指定之缴纳地点或金融机构专户,以现金或即期支票如数壹次缴清,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者,买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缴付卖方。但卖方同意缓期缴付者,不在此限。
  双方同意每期付款间隔至少为_________日。
  卖方同意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订于最后一期,于办理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后,点交停车位时,买方缴清之,且本期付款间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条 验收
  卖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必要设施及领得使用执照后,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进行验收手续。
  买方于验收时对本契约停车位之瑕疵,应载明于验收单上由卖方限期修缮,于完成修缮前买方得拒绝点交。
  第五条 产权登记及点交期限
  买卖双方同意本停车位产权之移转应于使用执照核发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于登记完毕后两个月内完成点交。
  第六条 买方义务
  买方应配合签订住户规约及停车场管理公约。
  买方于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前应履行下列义务:
  (1)缴清第三条保留款以外之自备款。
  (2)缴清因逾期付款应加计之迟延利息。但有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该期间得予扣除。
  (3)缴清第十条所列应由买方缴付之税费。
  如需办理贷款,应提出办理产权登记及贷款有关文件、预立各项取款或委托拨付文件、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
  买方同意配合卖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产权登记之相关事宜,并于卖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内协办,否则应赔偿因而所产生之额外费用(如罚锾、增加税费等)及损失。
  买方应于收到点交停车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卖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卖方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卖方义务
  卖方应提供停车位种类及产权登记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五)予买方,并就说明书内各项详实填注,如有虚伪不实,由卖方负法律责任。
  卖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开工,自开工日起_________日历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如有逾期,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办理点交本契约停车位时给付买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间不计入前开天数:
  (1)买方未依约交付本契约所载之各期价款及迟延利息或其他应由买方负担之税费,其迟延期间。
  (2)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卖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间。
  (3)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发生时,其影响期间。
  (4)有关水、电等配管及埋设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该公用事业单位之作业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项完工期限之约束。但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如因需办理贷款,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卖方不得将该本票供其他任何担保之用,且卖方取得贷款拨付款项时,应即返还该本票予买方。
  卖方应于买方配合完成点交停车位手续时,将所有权状、保证书、保固服务纪录卡、停车场管理公约、使用执照(影本)、钥匙、遥控器及代缴税费之收据一并交付买方。
  第八条 保固期限及范围
  卖方同意自双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点交手续日起,依下列方式负保固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
  (1)建筑结构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2)机械设备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3)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年。
  第九条 契约转让条件
  买方于本契约停车位产权登记完成前及缴清各期款前,如欲将停车位契约转让他人者,应以书面征求卖方同意,卖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买方同意于契约转让时缴付部分手续费予卖方。
  卖方同意前款手续费不超过停车位价款千分之二。
  第十条 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应负担之税费除依有关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地价税、房屋税以点交日按买卖双方比例分担。土地增值税应以使用执照核发日之当年度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由卖方负担。
  (2)产权登记规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代办手续费、贷款保险费及各项附加税捐由买方负担。但起造人为卖方时,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费及代办手续费由卖方负担。
  (3)卖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税费外,买方无须负担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规格误差之处理
  本契约停车位之竣工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视为符合规格。因竣工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买方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卖方保证本契约停车位产权清楚,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葛情事。如有产权纠纷致损害买方权益时,买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卖方解决。
  卖方如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卖方事由发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约时,双方同意解除契约,卖方应于解除契约同时无息返还买方已缴付之停车位价款。
  买方同意购买本契约停车位,日后应依法令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违约罚则
  卖方违反前条第一款之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逾期开工日或完工日达六个月者,买方得解除本契约。解约时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之价款及迟延利息全部退还外,并应同时赔偿总价款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予买方。但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以已缴价款为限。
  卖方违反第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登记或点交者,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逾期达六个月者,买方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契约。但因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买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逾期付款达六个月,并经卖方以存证信函定相当期限催缴而未缴者,卖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并得没收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但该没收金额不得超过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买方之解释。
  第十五条 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双方同意以本契约第一条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本契约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乙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买方所执存之本契约,卖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之处置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处理之。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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