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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