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流动资金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        至        ,共计   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   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    %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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