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资金借据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担 保...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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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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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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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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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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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双 方 研 究 协 商 , 甲 方 同 意 拆 借 资 金 给 乙 方 , 议 定 下 列 条 款 共 同 遵 守 。 特 立 此 据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期 | |||||||
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4.清算办法 |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
5.划款 |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款日起止利息。 | ||||||
6.逾期 |
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收罚息,由乙主主支计还甲方。 | ||||||
7.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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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借据生效 |
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 ||||||
9.借据终止 |
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
10.调整事项 |
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 ||||||
11.责任 |
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12.担保 |
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
拆出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担保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拆入资金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