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方: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   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      与进口商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      )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        项目,购买     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       ,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    (大写:     ),为商务合同金额的    %
  (2)用于付给  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    (大写:     )
  (3)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   开始,至   截止,过期。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   (大写:    )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没有任何扣除地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的费用。
  4.2 贷款按  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  %即   (大写:    )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  %。承诺费自  开始按未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每   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费率为  %。管理费自  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账户上。
  4.7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款期为   年,每   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   次还清。还款期从  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  。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   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账户上。
  5.5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账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账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账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账户的资金是:
  1.
  2.
  3.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  %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附则  
  
  借款人:             贷款人: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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