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各市卫生局、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宁厅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在征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及买卖合同的监管,监督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同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编号:jsf-2005-0154
  
     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受人(简称:甲方):
  
  出卖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祥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中标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的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             。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   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是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己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住。
  
  (七)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末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前十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 (盖章)         出卖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印鉴:            负责人:
  
   年 月 日
  
  江苏省卫生厅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附件:
  
  一、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略)
  
  二、药品候补品种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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