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业务合作协议
2018-07-12 04:07:06
分类:其他类型合同
作者:cnj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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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业务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扩大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知名度,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电话信息服务项目展开合作,合作项目不包含小额支付业务,即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电话信息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应用服务充值帐号或其它简单、小额的商品交易。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项目和方式
1.基于双方各自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乙方向_________电信公司的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与应用服务。
2.甲方利用其业务平台和支撑系统,向乙方提供有偿的代计费和代收费服务。
3.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2.根据合作项目内容要求提供语音平台资源及相应的码号资源。
3.在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文档资料和需求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答复。
4.甲方有权对乙方策划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拒绝发布不适宜的信息。在业务开展中,一旦发现乙方或其用户通过乙方发送非法信息,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
5.甲方提供其_________、_________客服系统作为业务的辅助投诉受理中心。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将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并有权督促乙方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甲方将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时起12个小时内将投诉资料提交乙方,如用户投诉情况严重的,给甲方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断双方的合作,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6.由甲方负责进行计费,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7.甲方允许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以_________品牌推广该合作业务,但不得涉及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
8.甲方有权制定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客户服务标准文件以及多平台合作连带惩罚条款,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规定对乙方进行定期的考核,并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采取末位淘汰制,并有权单方面中止和乙方的合作业务。
9.甲方有权根据_________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限费措施,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三、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须持有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保证该许可证在本协议期间持续有效。并向甲方提供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与正常运行相关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根据合作项目内容要求提供相应资源及来源资质文件,开通专家热线类的项目则要求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文件。
3.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策划、拓展推广、业务运营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所有对外宣传的资料都必须提交甲方审批签字后方可对外投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的必须给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5.负责本合作业务的有关业务投诉和客户回访等,乙方就在收到甲方转交的投诉后,应立即回复用户,并在48个小时内最终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回复甲方。
6.负责及时提供合作业务所需的信息源和数据,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争议及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7.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的内容发布遵循“合法、健康、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提供如下信息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内容;有损于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及他人全法权益的内容;黄色、淫秽色情的内容。
8.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问题或广告内容不当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协议到期后若不续签或中途协议终止,乙方应对正在开展中的业务仍应负责,本协议的相应条款仍具有约束力,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业务经营中的行为必须符合本协议及_________电信语音业务即_________业务的相关规定。
11.由非网络问题所引起的客户投诉及退费,由乙方负责,并在48小时内最终妥善解决。
四、收益分配结算
1.甲方享有用户使用合作业务产生的通信费用,并负责合作项目的计费工作。
2.甲乙双方以合作业务所产生的实际信息费,在扣除_________%的坏帐后,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 的比例分成,即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双方各自承担所应缴纳的税费。
3.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技术力量,协助开发业务技术流程,则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撑并收取_________%的制作费用,即双方按_________:_________的比例进行分成结算。
4.每月产生的信息费以甲方计费帐务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甲方按月向乙方发送付款征询函,将每月合作业务所产生的信息费分成情况发送给乙方,若乙方对数据有疑义,双方可就相关项目进行核实以确保计费准确无误。
5.在甲方的计费系统里,通话时长超过1小时为超长话单,或少于3秒的称为超短话单,由系统自动扣除,此部分费用不计入信息费收入,不参与分成。
6.甲方与其它运营商合作所产生的信息费,在扣除坏帐及其它运营商代收费后,按实际收入与乙方进行分成,该部分信息费结算日期根据所合作的运营商具体的结算及结款期为准。
7.如果甲方实付金额与应付金额出现差异时,其差额将在下月结算日由甲方进行补/退费调帐处理。
8.结算时间:每月的28日为双方结算日。结算数据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数据。正常情况下,SP应在次月5日前收到甲方发出的上月计费征询函,SP若于次月10日仍未收到帐单,则应于每月15日前与受理部门联系,否则视为收到,过期不予重发。若SP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则双方进行资金结算。如SP有疑异则可要求对帐。
9.在收到付款征询函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分成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其它
1.同时为有效配置电话平台资源和市场资源,提高业务服务质量,促进_________电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甲方制定了《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乙方同意并接受其约束。甲方根据《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中SP考核机制对SP进行综合考核,对业务发展停滞或出现严重违规的的乙方予以处罚,直至中止合作,强制退出。
2.为了给新进入的SP提供公平竞争基础,新SP在接入后第四个月开始参加考核。
3.《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考核部分的相关规定:
(1)若乙方连续两月收入低于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发出警告一次;若乙方第三月收入仍低于_________元,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
(2)乙方在收到甲方警告后,若出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
(3)在中止合作协议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除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外,乙方必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服务的公告,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客服工作。
4.在合作期间,若乙方出现违反《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的行为,甲方将根据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六、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以对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2.本协议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国家政策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改变;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
十、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限。
十一、附则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本协议中CPSP)接入中国电信有限公司语音业务平台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WAP网关、JAVA/BREW下载服务器、定位业务服务器等)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四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五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_________
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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