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发 明 人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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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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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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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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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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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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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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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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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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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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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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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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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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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就 (主题)委托乙方申请 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 李瑛 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毫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A、代理费: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 元/件。 B、代缴官方费用: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 元/件。 C、其他费用 元,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 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 囗要求 囗不要求 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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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