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样式一)


  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担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 承租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或盖公章)
  中介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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